司法鉴定委托事项须提供的材料清单
1、司法鉴定委托书(个人委托除外);
2、伤者本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(身份证原件等);
3、与鉴定相关的资料,如医院病历资料(门诊病历,入院记录,出院记录,手术记录,疾病证明书,X线、CT、核磁共振等检查报告单等病历资料);
4、所有影像学资料原件,如X线片、CT片、核磁共振片等影像片;
5、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工伤认定书;
6、司法鉴定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;
7、重新鉴定须提供原司法鉴定意见书;损伤程度重新鉴定须办案机关委托及办案人员持相关证件陪同鉴定;伤残等重新鉴定不接受个人委托,须法院委托鉴定。
【司法鉴定案件受理时间】
本中心在收到司法鉴定委托事项后,七天之内审核委托受理资料并出具《受理告知书》,在《受理告知书》中明确鉴定委托事项须补充的鉴定材料及鉴定费用。中心自收到补充鉴定所需材料并缴纳鉴定费用之日起计算,三十日内出具鉴定意见书。
【温馨提示】
1、伤者本人须到场进行法医学检查;
2、从医院复印的病历资料须加盖医院公章,证实其真实性。